2006年4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生命通道”要靠法律“畅通”
黄连

  宽度不应小于3.5米的消防通道上,比肩停放着两辆面包车,中间留下的位置只能勉强通行一辆自行车;建筑物着火,消防车从小区门口到着火楼房虽然仅有200多米的距离,却整整要花5分多钟时间;……这样的“险情”可说是比比皆是。而且,更尴尬的是,城市的道路有限,小区的停车泊位有限,而车辆的增加却越来越快、越来越多,于是,“生命通道”越来越“逼仄”。
    这样,一旦发生火灾险情,我们的生命就必然处于危险之中。
    4月12日的《浙江法制报》以整版的篇幅对杭州城区的消防通道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呼吁“请给生命留个通道”,应该说,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而且非常紧迫的事。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非常宝贵的,消防通道的是否畅通直接关系着你我的生命。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高度重视“生命通道”是否畅通。
    然而,笔者从报道中也发现,相当多的人是存在着侥幸心理的,或者说消防意识极为淡薄,有些人只要自家的爱车有地方停、停得舒坦,管它什么消防不消防的,颇有点“‘火’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味道。
    当然,更严重的是,不管是老社区还是新社区,都由于种种原因而存在着通道逼仄或车满为患的情况,“生命通道”已经越来越被“挤占挪用”甚至被“瓜分殆尽”。
    但是,严峻的问题还不在这里,而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现在还没有足够的办法和靠硬的手段来有效地管理车辆的停放,以确保“生命通道”的畅通。虽然公安部颁发的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也对物业管理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但是,一来,这仅仅是部门规定,法律层级较低,二来,这一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的,比如,什么叫“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语焉不详,对它来说,就仍属于“远水解不了近渴”,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办法“开展”、“落实”、“保障”什么什么。这一点,诚如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处副处长陈方正所说的,“对于不规范停车,停在马路上的有交警管,人行道上有城管管,而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权限最弱,于是停车问题逐渐渗入小区。”确实,由于物业管理单位没有执法权,一些车主根本不买它的“账”。这就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处在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它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但另一方面,它又没有足够的权限去“履行”这一职责。
    怎么办?报道借消防部门的嘴说,希望“能尽快出台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定,强化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使其管理行为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这篇报道所作的呼吁,事实上,也是畅通“生命通道”惟一有效、有力的办法。
    我们说“依法治X”,实际上,消防也需要依法治理,但由于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车辆的快速增长,现在仅仅靠一部原则性的《消防法》已远远不够,比如,如何畅通“生命通道”,就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相配套的法律规定,包括地方性法规。如果法律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发展,那么,类似于物业管理单位遭遇到的尴尬,就永远无法解决,“生命通道”也不可能畅通起来。
    人的觉悟,从某种意义上说,毕竟是靠不牢的;畅通“生命通道”,最终还是要靠法律,套用邓小平的话说是,“还是制度靠得牢”。